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36號
原 告 連育德
被 告 劉承宏
上列
當事人間因
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93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附民字第1325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元。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
聲請,准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
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
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不另准駁。又本件既已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自無再命原告提供
擔保之必要。
四、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
合議庭裁定移送
民事庭之事件,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
裁判費,故本件無應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