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734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陳柏翰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
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
聲請,准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
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
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