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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小字第 9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96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葉芝昀
被      告  黃錦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