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娜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提起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