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消小字第2號
原 告 陳緯彤
黃翔瑜
上列
當事人間消費爭議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移送前來(112年度南消小字第2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9年5月起至112年8月止,每月自其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詳卷,下稱
本件信用卡)扣款新臺幣(下同)199元,合計7,761元
等情,有會員扣款資料在卷
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
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其同意即使用本件信用卡
按月扣款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原告於109年5月30日以帳號aZ00000000000000il.com註冊被告會員,訂閱線上影音服務「GP+月租方案」,並綁定本件信用卡,則原告請求退還
上開款項,為無理由等語置辯。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未註冊被告會員,亦未訂閱被告上開線上影音服務,則其顯
非依契約
法律關係請求。其次,原告主張上開原因事實,係認實際向被告訂閱上開線上影音服務者另有其人,其僅本件信用卡遭他人用於提供予被告扣款,而依上開卷附會員扣款資料,亦可知本件註冊會員為「陳寶珠」,確非原告,此外亦無證據證明「陳寶珠」即為原告,則本件如構成
不當得利,應屬給付型不當得利,且給付關係存在於「陳寶珠」與被告間,原告與被告間既無給付關係,自不得依不當得利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所受利益。再者,被告經營線上影音服務網站,經會員綁定本件信用卡付款,並提供正確卡號及背面3碼,由發卡機構驗證無誤始扣款,尚
難認其主、客觀上有故意過失或加害行為可言,則原告亦不得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
損害賠償責任。此外,依原告主張原因事實,尚無其他得向被告請求之依據。從而,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另應附言者係,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雖經本院駁回,
惟原告如認其主張本件信用卡遭他人未經同意使用乙情屬實,則原告自得向該使用本件信用卡付款之人主張權利,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