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簡字第10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LE THI CAM TIEN(中文姓名:黎氏錦仙)
即 原 告 王建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4,358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