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簡字第10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鄭金珠
即 被 告 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77,112元(計算式:47,677+29,435=77,112),故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