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簡字第102號
原 告 薛天明
被 告 台灣迪卡儂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
經查,原告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請求
被告負
損害賠償責任,然依原告主張之事實與所提出之證據,無法確認原告
所稱,被告未善盡
消費者保護法或個資法等保護個人資料義務,
乃至於外流個人資料之侵權行為地為何處,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確定本件管轄法院。查被告之主營業所設於臺中市南屯區乙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足憑,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