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099號
原 告 魏碧珠
被 告 張輝榮
上列
當事人間因
被告詐欺案件(112年度原易緝字第28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附民緝字第55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
聲請,准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其並無
承攬興建原告位於宜蘭縣○○鄉○○段000號(下稱
系爭土地)建物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購買興建系爭工程所需鋼筋水泥及辦理系爭
土地分割之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9年5月間,向原告佯稱可協助興建系爭工程、購買系爭工程所需鋼筋水泥及辦理系爭土地分割等業務,須交付新臺幣(下同)366,000元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自109年5月6日起至同年6月24日止,陸續將現金共366,000元交付被告,
惟被告取得
上開款項後,並未購買系爭工程所需之鋼筋水泥及辦理完成後續土地分割等事務,僅帶同原告前往址設宜蘭縣○○鎮○○○路00號之「欣和代書事務所」及址設新竹縣○○鄉○○路00號之「震偉股份有限公司」洽談,營造願意履約之假象,復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明知其並無還款能力,竟於109年7月間向原告佯稱需周轉工程資金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09年7月22日,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北投分行」,臨櫃匯款12萬元至被告指定之宋雅妮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宋雅妮帳戶),被告因此詐得12萬元,
嗣因原告接獲「欣和代書事務所」通知,被告並未交付辦理系爭土地分割等事務費用,經聯繫被告處理未果,且被告隨即避不見面、逃匿無蹤,原告始悉受騙,原告因此受有486,000元之損害,爰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86,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其於
前揭時地因被告前開施用詐術之行為而陸續交付款項計486,000元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存摺明細影本、匯款單據影本為證,且被告因前開行為而涉犯詐欺取財罪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原易緝字第28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件
電子卷證查明
無訛,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本院審酌
上開證據,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應屬有據。
㈡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未經原告舉證證明定有期限,應認屬未定期限債務,依上開規定,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業於110年12月22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參,是原告就
上揭所得請求之金額,尚得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寄存送達生效之翌日即111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
合議庭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移送本庭之事件,而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
裁判費,且
迄至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止,當事人並無其他
訴訟費用之支出,就此部分自無
諭知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