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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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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簡字第 1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10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趙梅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查,依原告所提之信用貸款契約其他約定事項第參條約定,就本約定內容有關事項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