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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簡字第 1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177號
原      告  雄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前炫 
訴訟代理人  詹瑋倫 
被      告  新第來亨NO.3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瑞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消費款。查,依原告所提之駐衛保全服務委任契約書19條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