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簡字第125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光勝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清償借款,
惟依
兩造間信用卡契約書第25條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為便利被告應訴,
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