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簡字第1269號
原 告 劉雅玲
廖于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耀霆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並
非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49號(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705、5870、8845號)刑事案件之被害人。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