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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簡字第 13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31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方晨安 
被      告  黃米鈴即文化脆皮車輪蛋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1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8月29日】止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