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簡字第 13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31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方晨安 
被      告  黃米鈴即文化脆皮車輪蛋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於起訴後言詞辯論終結前遷移住所而送達不合法,為兼顧當事人權益,而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5日下午2時2分許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