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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簡字第 14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4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貞嘉


被  上訴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一項請求原判決廢棄,第二項僅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則究為請求全部廢棄或部分廢棄,上訴人應具狀陳明,倘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38,87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980元;倘請求原判決部分廢棄,而僅請求200,000元,則請補正聲明,並補繳上訴審裁判費4,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