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簡字第1495號
原 告 鄭美綺
被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
被告受讓之債權不存在,而本
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有被告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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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