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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簡字第 15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54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高儀珍  
被      告  鄭鵬宇即福榕記二號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五行第12、13字「利息」記載,應更正為「違約金」。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