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簡字第1561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19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