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簡字第168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鄭力銘即蚵仔包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之判決
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