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簡字第1761號
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婉婷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正如理由欄所載事項,並附
繕本到院,逾期即
駁回起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在特定原告起訴所表明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後,應以其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主張之「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為據,審查其訴訟上之請求是否具備一貫性。即法院於行證據調查前,先暫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係真實,輔以其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依實體法予以法律要件評價,倘其所主張之事實足以導出其權利主張,始具備事實主張之一貫性;繼而再依實體法予以法律效果評價,倘足以導出其訴之聲明,始具備權利主張之一貫性。而原告所提起之訴訟不具備一貫性,經法院闡明後仍未能補正,其主張即欠缺實體法之正當性,法院可不再進行實質審理,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以其請求為無理由而予以判決駁回(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民事判決判決意旨參照)。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返還已領取之獎金新臺幣(下同)12萬7,924元,然自
起訴狀內之記載,尚無從認定原告何時給付何筆若干金額款項之時間地點(受有利益、受有損害)、構成無法律上原因之具體退貨時間、品項金額等事實,
乃至利益之計算式等,
記載並非明確,聲請人並應具體主張其事實為何,而足以導出聲明所請求之12萬7,924元,否則即有欠一貫性,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