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簡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鄭揚銘
莊阿麵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李宜芳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4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