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簡字第27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許晏庭
被 告 洪立物流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建仲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被告洪立物流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0號,被告陳建仲
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00號5樓,有公司登記資料、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平鎮區,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函附卷
可考。綜上,本院自無管轄權,應移由被告公司所在地及
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