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簡字第283號
原 告 胡朝枝
被 告 陳國棟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