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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簡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富樂雅居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羅景耀 

被  上訴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並於113年6月14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