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簡字第353號
原 告 立鑫廣告有限公司
被 告 佳佳設計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被告佳佳設計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3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