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簡字第511號
原 告 富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依原告所提民事
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票款
暨損害賠償,係因
兩造間依服務合約契約關係所生之債務及衍生之損害賠償,而依兩造所簽訂之服務合約書第7條第7項已約定:「因本合約書涉訟時,立書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
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有該合約書影本在卷
可憑,依
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要屬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