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簡字第533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萬通國際倉儲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