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簡字第547號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4月11日】止之利息),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7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