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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簡字第 5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563號
原      告  林偉君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被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訴訟代理人  何喜運  
被      告  林吉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富聖  
            耿秉瑞  
            沈煥博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原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
時十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