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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簡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73號
原      告  廣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民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律師
被      告  真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瑾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關於由一定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
    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所訂工程合約書第24條,約定因該合約所生之訴訟,業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首揭說明,本院對本件並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即屬違誤,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
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