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簡字第741號
原 告 智妍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易碩數位資訊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
兩造間之網站製作合約書提出本件訴訟,
經查,兩造間合約書第9條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