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簡字第784號
上 訴 人 陳張美燕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福生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