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簡字第7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青閑
即 原 告 陳炳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萬5,60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