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簡字第81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2,0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