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簡字第8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秀玫
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972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