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簡字第87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黃律皓
被 告 鄭執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00分於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8月6日行言詞辯論,因
被告並未到庭,經本院依到庭原告之
聲請,准予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定於同年0月00日下午4時
宣判;然本院
嗣後查得被告於113年8月5日起在法務部○○○○○○○○○○○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
可參,是其在
上揭言詞辯論
期日乃具有正當理由不到庭,不符法定得為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