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簡字第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瀚諆(即黃和勝之繼承人)
黃志暎(即黃和勝之繼承人)
主 文
本件應由黃士嘉、黃俊宏、黃瀚諆、黃志暎為
被告黃和勝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條及第174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黃和勝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2年7月8日死亡,而黃士嘉、黃俊宏、黃瀚諆、黃志暎為其法定繼承人,此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查,且查無
上開人等
拋棄繼承之資料,亦經臺灣臺南地院113年2月2日函覆在卷,並經原告
聲請由被告黃和勝之繼承人承受訴訟,本院
乃依聲請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