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簡字第 9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95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  
            蘇偉譽  
            郭祐嘉  
被      告  任文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3,343元,及其中新臺幣21,747元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3,343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租用如附表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服務,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今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21,747元、提前終止契約之專案補貼款108,963元、小額代收款2,633元,合計133,343元。遠傳電信於民國111年7月1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通知被告。爰依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欠費門號資訊附表、債權讓與通知書、門號費用綜合帳單、銷售確認單、續約服務申請書、遠傳金機救援服務申請書、電信費繳款通知、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為證,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44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表
編號
門號
電信欠費
小額代收款
專案補貼款
金額
1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6,596元
2,253元
89,312元
108,161元
2
0000000000
3,042元
0元
10,507元
13,549元
3
0000000000
2,109元
380元
9,144元
11,633元
合計
133,3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