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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簡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99號
原      告  戴光隆
被      告  楊家興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113年3月21日上午11時5分於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起訴狀繕本未送達被告,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