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許宏智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三年度士簡字第七三八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之
強制執行事件 ,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97007號執行中,因本院執行處命聲請人提出113年度士簡字第738號判決代相對人辦理分割登記,
惟聲請人
非該案當事人,聲請人就該判決內容有查明之必要,始得辦理分割登記,
爰聲請閱覽該事件卷證等語。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業據提出本院執行處函文為證,
堪認聲請人為本件法律上之
利害關係人,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