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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第三人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許宏智
上列當事人聲請第三人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三年度士簡字第七三八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強制執行事件 ,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97007號執行中,因本院執行處命聲請人提出113年度士簡字第738號判決代相對人辦理分割登記,聲請人該案當事人,聲請人就該判決內容有查明之必要,始得辦理分割登記,聲請閱覽該事件卷證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執行處函文為證,認聲請人為本件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