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吳佳龍
被 告 翔澈天際顧問有限公司(蝦皮電商:羅蒙精品家居)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08元(
按訴之聲明第一項為16448元,第二項為5260元,第三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2月15日】止計202日而為20200元,三項合計為419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