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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補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54號
原 告 吳怡蓉
被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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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理人
吳東穎
訴訟代理人
何宇文
上列
當事人
間返還款項事件,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8,7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
費1,000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