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補字第163號
原 告 鄭映芳
兼
上列
當事人間因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計算式:課稅現值27萬5,000+27萬5,000=55萬),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