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補字第187號
原 告 富太餐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