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補字第191號
原 告 李昱佑
被 告 林敏雄
被 告 全聯福利中心淡水中山店
被 告 陳宛欣(全聯福利中心淡水中山店副組長)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姜麗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