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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補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08號
原 告 雄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前炫
訴訟代理人
詹瑋倫
被 告
新第來亨NO.3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瑞原
上列
當事人
間因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