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補字第225號
原 告 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板租間確認車輛使用人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實際駕駛人為被告,並以此判決,然原告起訴未說明
本件原告提起
確認之訴所得之利益為何,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
正本件原告確認之訴所得之利益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
駁回起訴。另請原告一併陳報本件糾紛是否係依原告所提之車輛
租賃契約而產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