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補字第276號
原 告 李玉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婕穎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6,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