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補字第313號
原 告 戴寶琴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金發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4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